2013-12-30 浏览量:
(2011年3月制订,2016年3月、2018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基金是指,由发起方在本基金会设立的、符合本基金会宗旨且有指定使用范围的捐款,捐款由发起方独立持续捐赠或通过合法方式获得捐赠,捐款使用由发起方与本基金会共同组成委员会决策。
第三条 根据捐赠款项来源的不同,本基金会专项基金分为独立基金和公共基金两种形式。
(一)独立基金是指由独立发起方设立、且由其一次或多次捐赠的基金。独立基金的创始基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叁拾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公共基金是指由本基金会独立设立或由本基金会和相关单位联合发起,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募集,由众多捐赠人零散捐赠、积少成多而构成的基金。公共基金的捐款多少无拘。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须由申请部门报秘书长审核同意,并上报理事会,经理事会审核同意设立。
第五条 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本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的组织或个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的说明;
(二)拟设立专项基金的发起方为单位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方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方的简介,简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发起方(法人或自然人)的政治背景、学习背景;
2、发起方为外资或宗教机构的,要说明发起方的发展沿革;
3、参与公益事业的情况。
第六条 基金的命名
独立专项基金的名称由独立发起方提出,也可由本基金会根据独立发起方意向,与独立发起方协商确定。公共基金的命名可由基金会来提出确认,或由发起方和基金会共同协商确认。
基金名称不得有明显的宗教色彩、不得用有争议的事件名称、不得有政治色彩。
第七条 设立独立基金,本基金会应与独立发起方制订《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XX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签署《捐赠协议书》。
第八条 设立公共基金,应制订《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XX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须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成立“XX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
第十条 本基金会独立设立的公共基金,无须成立基金管委会,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该公共基金进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决策机构,由本基金会和发起方共同派员组成,但组成成员中可以有捐赠者代表或独立第三方代表。
专项基金不是独立法人单位,其或其下设的基金管委会无权以自身名义或本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约。
基金管委会的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委会召开会议的会议决议;
2、发起方提交的捐款使用函;
3、基金管委会成员通过邮件、微信等电子方式提供的同意意见。
第十二条 基金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原则上为3-9人。具体人数和组成机构由本基金会与发起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专项基金的具体使用用途;
(二)通过会议、会签及其它方式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的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就该基金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四)对终止基金或变更基金形式做出决议;
(五)对基金的管理有监督的职责。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和《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实际情况确定相应部门对专项基金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本基金会相关业务部门就专项基金建立管理档案,明确记录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保证专项基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可与捐赠者协商,在专项基金捐赠时,适当捐赠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本基金会的管理及服务成本。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负责专项基金的项目专员每年向基金管委会递交《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专项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专项基金当年的进款、出款明细
(三)专项基金的结余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监督发起方每年就专项基金支持开展的公益项目进行评估或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专项基金长期支持开展同一项目的;
(二)专项基金支持开展项目周期超过两年的;
(三)专项基金支持开展如抗震救灾等针对特定群体的;
(四)公共基金就单一项目进行筹资时,筹资总额超壹百万元的;
(五)经秘书长办公会决定,其他应该开展评估或审计的项目。
第十九条专项基金评估或审计的费用,可以从发起方提取的专项基金项目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的基本情况、公益项目开展情况、项目评估审计结果等内容,须通过网络渠道对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公益项目落实情况。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基金会的宗旨;
(二)符合签署的《捐赠协议书》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使用意向的提出:
(一)独立基金:发起方可提出专项基金的使用意向并负责制订项目预算方案,经基金管委会按照《管理办法》审批后执行;本基金会可根据社会需求,提出专项基金的使用意向,经基金管委会按照《管理办法》审批后执行。
(二)公共基金:
1、由本基金会独立发起的专项基金,由本基金会按照《管理办法》,根据受益人实际需求安排落实;
2、由本基金会与相关单位联合发起的专项基金,按照《管理办法》,由其中一方提出基金使用意向,经基金管委会按照《管理办法》审批后执行。或由本基金会,根据受益人的实际需求,按照《管理办法》,直接安排落实。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落实应遵守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具体要求,或根据协议约定执行。
专项基金支持开展的项目要注重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加强思想引导,宣传时明确基金会的共青团属性。要明确执行方在项目执行中体现基金会,传播党和共青团的关怀。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落实执行方,每年应向基金管委会提交专项基金的使用执行报告。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终止,应先由项目专员报主管秘书长、秘书长审议,并报理事会审议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终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发起方协议终止的;
(二)发起方发生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或开展的公益项目有背国家法律规定,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专项基金在捐款结余为零的情况下,连续12个月未接收社会捐款的;
(四)专项基金在捐款结余不为零的情况下,在两个会计年度内未发生公益项目活动的;
(五)其他终止条件。
第二十七条 基金终止前,应当成立清算小组(主要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组成),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相关方公布清算结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协商后,继续用于公益事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严禁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三十条 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